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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吉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学工办 发表于: 2009-09-29 18:07  点击: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人才培养和各项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学生信息管理,实施学费等的收取与注册工作直接挂钩,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
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入学注册是进入学校取得学生资格即学籍的认可,学期注册既是学籍的延续,又是学期学习的再认可。
 
        
第三条 对学生实施注册管理,是实现依法治校、大学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内容。注册管理的工作原则为:“坚持学生本位,践行服务理念,依法实施注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和在籍学生的注册,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和来华留学生,对于校际交换学生和来我校进修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注册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是校长领导下的学生注册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有关学生注册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解决部门间、校区间、校院间的协调配合及学生注册过程中具有全局性、典型性案例的处理。

       
第六条 注册中心是全面负责在校学生注册工作的办事机构,在吉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负责注册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注册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心、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注册大厅 构成对学生实施注册的管理系统。分别负责全校、各校区的学生注册事务。常规注册在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注册大厅办理,特殊事务由学校注册中心负责办理。

       
第八条 学生必须经过学校注册方能取得学籍,通过注册学生本人获得吉林大学的在学资格认定。在注册之前,学生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宿费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结清与学校的阶段性经济关系。

       
第九条 学生必须如实向学校填报个人自然状况信息,在籍学生注册基本信息变化时,可随时填写“申请更新注册信息单”,按规定到注册中心进行信息更改。
 
        
第十条 已注册学生享有《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未注册学生不能享有。

       
第十一条 学校对入学学生发放学生卡,学生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使用学生卡通过刷卡方式到学校履行注册手续。学生卡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卡上注明学生姓名、出生年月日、入学年级、学生编号等学生基本信息,印有学生照片并嵌入电子芯片,学生卡用于注册、选课、查询个人信息、借阅图书、医疗挂号、出入校园和购买半价火车票等等。
 
        
第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缴费入学报到后,并未取得吉林大学学籍。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三个月后对复查合格学生自动注册,即取得吉林大学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暂缓为其注册。

       
第十四条 凡在籍学生均应在每学期初到学校指定地点注册,注册过程必须由本人亲自完成,不允许他人代为注册。在正常情况下,春季学期,学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注册大厅或校区学生工作办刷卡注册;秋季学期,学生须交齐本学年学费、宿费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前述地点刷卡注册,否则学生卡将会失效。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并说明原因,学院须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请假学生和假期。新生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在校学生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留级、降级、退学、试读、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需持“学籍变动审批表”及时到注册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学校注册条件并顺利通过注册程序者,获得吉林大学学籍,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已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暂不能享受吉林大学在籍学生的待遇。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未注册”: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应当休学而没有履行休学手续或正在休学期间的;
 
        
保留入学资格未到期的;

       
应当留级、降级没有履行留、降级手续的

       
因出国留学、应征入伍、因病或其它原因申请暂不注册的。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者,视为学生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应及时到注册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否则,退学决定在十五日内自动生效。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缓予注册,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缓注册”:

       
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发现学生卡填写内容与招生信息不一致的;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并已办理请假手续的;
 
       
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暂时不能交纳学费、宿费的;

       
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处理结论的;

       
因学籍变动,学生卡未予及时更换的;

       
因特殊情况申请暂缓注册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第二十条第三项情形者,学生必须在与学校结清阶段性经济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学校注册,除正常缴纳学费、宿费和公费研究生免交学费外,结清阶段性经济关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申请助学贷款;

       
按照学校有关政策享有特别待遇免交或部分免交学费、宿费。

       
第二十二条 在开学第三周内,注册中心将学生注册信息以书面形式汇总发至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注册期间,各单位通过学生基本信息系统可实时同步获得学生注册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由于注册管理引发的争议,由注册中心负责受理,报请学生注册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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