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10-27
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要切实解决好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具体要求是:(1)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声,公安机关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2)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保险手续,缴纳就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3)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就业保险费。(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机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