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有学校统一下发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的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和带有校内统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研究生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本专科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可自己酌情准备。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所需材料以原件为准。
⒉《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形成就业约定的有效依据,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来制订就业方案。
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凡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和支持。
⒋报考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考博或申请做博士后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可不退出就业,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协议书上注明。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同时一律按违约处理。
⒌被保送研究生的毕业生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保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之后提出不再攻读的,按照违约处理;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