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32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老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版权所有:吉林大学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 2017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38号 邮编:130061 电话:0431-88502382 E-mail:bianjiang@jl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