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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工办 发表于: 2009-09-29 18:0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管理部门、后勤部门以及各学院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共同开展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为了确保集体宿舍的消防和治安安全、开展科学的住宿管理、保障家具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学校工作人员遵照工作制度可进入宿舍巡查或检查,但要尽可能少地影响正常的宿舍秩序。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入住流程办理入学手续后,方可到指定宿舍的指定房间的指定床位住宿;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六条 学习期满、自愿退宿或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七条 住宿分配本着根据实际条件,按院系集中住宿,统一分配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住宿学生进出宿舍应出示学生证,以便工作人员检查。
 
        
第九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时间熄灯就寝。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十条 住宿学生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宿舍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床位、禁止留宿他人。原则上不准异性进入宿舍楼。
 
        
第十二条 进入宿舍楼的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登记,在规定时间之前离楼。

       
第十三条 宿舍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十四条 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发现可疑人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或保卫处。

       
第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较强的危险品,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故意损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发现损坏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三节 公用物品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物品及设施指学生宿舍楼楼体和宿舍楼外部的一切公用设施,宿舍楼内公共卫生间、洗衣房、值班室、各宿舍等房间和宿舍楼内配备的所有家具、宣传栏、公用设施等。

       
第十七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宿舍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检查公共物品及设施,学生应予以配合。经检查发现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无法确认责任人,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节 公共环境卫生及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走廊、洗手间等公共场所乱丢、乱放杂物。

       
第二十条 车辆整齐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内张贴、散发海报或广告等宣传品。使用宣传栏时要保持宣传栏的整洁美观,禁止乱贴乱画。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宿舍内清洁,宿舍内的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宿舍卫生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利用学生宿舍进行赌博、酗酒、封建迷信等影响宿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在宿舍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宠物。
 
        
第五节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节约水电,人走熄灯,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用电。正确使用台灯、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低功率、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等超功率、非安全或炊事电器。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宿舍文明建设活动,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将依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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