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社会助学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为帮助我校晶学兼优的本科学生解决经济困难而提供无偿资助,经与学校协商设立社会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负责社会助学金的管理、评选和发放,根据协议,可以按照出资单位或个人的意愿,为社会助学金冠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社会助学金: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和他人;
(二)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并申领国家助学贷款;
(四)学习成绩优良,学年专业排名中等以上;
(五)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浪费现象。
第六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困难证明;
(二)所在学院同意并公示三天;
(三)报学生处审批,填写《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学生在获得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终止其资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必修课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三)获得助学金后,有吸烟、酗酒和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虚报困难程度的。
第八条 助学金发放方式包括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两种。
第九条 出资者有特殊要求的,按出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条 专科学生社会助学金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