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地发挥困难补助的作用,用好、管好学生困难补助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金是体现国家关怀,学校关心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资助形式,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发放困难补助时应事先摸清学生家庭经济和生活开支情况,征求辅导员的意见,做到重点扶持,点面结合,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效用。
第四条 困难补助的种类、等级和金额:
1、校级困难补助。补助金额分500 元、 1000 元、1000元以上三等,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
2 、院级困难补助。补助金额分 100 元、 200 元、 400 元三等,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
第五条 评定对象和条件:
(一)、主要负担学生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失去劳动能力(如残疾、或得了不治之症、或死亡等),影响到学生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且有乡镇以上证明。
(二)、学生的家庭遭遇洪水、火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且有乡镇以上证明。
(三)、学生本人患病,且家庭经济困难(有乡镇以上困难证明),医药费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在 1000元以上者(含1000元)。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可在发生事情三个月以内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四)、对于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和受灾地区的困难学生,以及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学生可给予优先考虑。
(五)、已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 , 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仍生活拮据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六)、学习努力,奋发向上,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七)、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补助金者学校保留追回款项权利。
第六条 评定和审批办法: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写明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如乡镇以上证明、医药费报销凭证等)。
2、辅导员根据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给本单位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3、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指定时间上报学生处。
4、经学生处审核后,统一到财务处领取补助,并下发到学院。
第七条 学院应将每次困难补助的评定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并及时将困难补助金足额发放到学生手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