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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通知
关于印发《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于: 2021-05-08 13:37  点击:

全院教职工:

   《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经2021年04月27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

                                                         2021年5月8日


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部分修改,经20210427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发2021144)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开展制定各中层单位考勤实施细则和进一步强化日常考勤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经学院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严格执行教职工考勤制度。现就考勤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院考勤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

行政副院长为学院考勤负责人,负责全院教工考勤的有关工作。

考勤工作人员由学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指定安排。

二、学院教职工考勤的有关规定

1.教学科研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全职在站博士后人员实行教学、科研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上班时间根据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及学院工作安排情况掌握,学院规定:工作日的每星期三上午8:00-11:30为实行工作任务制人员的集中办公时间。

2.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勤人员由于工作特殊性,工作日无法正常作息,需将工作行程报备至考勤工作人员处)。

3.全院教职工均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内干私事。

4.教师及实验技术系列人员参加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和擅离职守。

5.坐班制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间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非坐班制人员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以及保证参加学院(系、中心)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6.学院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学院(系、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将被记录为旷工。

7.教职工出差、出国(境)前,须告知相关考勤工作人员有关出差、出国(境)目的地、往返日期、任务性质等信息。

每月考勤区间按照自然月执行。学院行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全院教职工考勤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存档等工作。

按照规定,全院教职工的考勤信息将计入教职工个人考核档案。

对于当月考勤材料,各考勤工作人员应于每月月末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将各自负责的考勤情况报学院行政综合办公室。学院每月初应将前一月的考勤结果以张贴告示的方式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由学院受理相关异议。

三、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的有关规定

学院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事由、目的地、离开期限等信息,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续假、销假按原请假渠道办理。时间在5天以上的,主要以书面形式续假、销假;时间在5天以内的,可以口头形式续假、销假(由学院考勤工作人员负责)。学院准假的,须随考勤表一同报人社处备案。

四、学院教职工请事假的有关规定

1.教师请假1天以内的,由系主任审批;请假1-3天的,由教学副院长审批;请假3-5天的,由院长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社处审批。(系主任请假3天以内的,由教学副院长审批。)

2.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行政管理考勤工作人员审批;请假1-3天的,由主管院长审批;请假3-5天的,由院长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社处审批。

3.辅导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学工办主任审批;请假1-3天的,由副书记审批;请假3-5天的,由党委书记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人社处审批。

4.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中心主任审批;请假1-3天的,由教学副院长审批;请假3-5天的,由院长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社处审批。(中心主任请假3天以内的,由教学副院长审批。)

5.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相关考勤工作人员审批;请假1-3天的,由副主任审批;请假3-5天的,由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人社处审批。

6.学院各考勤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

7.学院领导请假5天以内的,由党委书记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人社处审批。

院长或书记请假的,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社处备案。

五、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发〔2021144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部分修改,经20190506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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